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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P450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纳入《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修订行列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修订说明

       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使得卫生机构名称和归类发生变化,特别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及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后,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行业统计管理,提高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质量,亟需对旧的卫生机构分类加以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说明如下:

一、修订过程

(一)起草修订稿。2019 年下半年统计信息中心着手开展标准修订工作,并于 2020 年初完成标准修订稿,参考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

(二)征求意见。已征求部分专家意见,拟在近期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三)部门间沟通。标准修订过程中心,就具体修订内容与相关业务司局联络沟通,并达成一致。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原标准的主体内容不变。

(二)体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删除内容。

      1.删除“E 急救中心(站)”大类下的小类“E200 急救中心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中“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部分规定,不再使用急救中心站。

       2.删除“J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类下的小类“J200卫生防疫站”和“J300卫生防病中心”。在国家实行疾病控制 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由于职能的变化,各级卫生防疫站在 2002 年开始,陆续分离出卫生监督所(局)后,改称为“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至 2004 年,全国各地各级卫生防疫站 基本完成更名,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病中心已不再使用。

       3.删除“L 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大 类下的小类“L500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4.删除“P 其他卫生机构”大类下的小类“P915 农村改 水中心”。

(二)新增内容。

       1.在“A7 护理院(站)”中类下增加小类“A730 护理 中心”,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 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 〔2017〕51 号),就护理中心设置工作提出要求,指出护理 中心不含医院内设的护理单元,也不包括按照护理院、护理 站标准设置的护理机构,故新增小类。

       2.在“D2 诊所”中类下增加小类“D218 中医诊所(备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第 14 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增加“中 医诊所(备案)”分类。

       3.在“G 妇幼保健院(所、站)”大类下增加小类“G500 母婴护理保健中心”,根据《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 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 号)中“完 善医疗护理服务体系......通过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举办护 理机构或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等方式,激发市场活力, 扩大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康复护理、母婴护理及安宁疗 护等服务供给”要求,增加相应分类。

       4.在“G 妇幼保健院(所、站)”大类下增增加小类“G600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 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 44 号)中“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能”部分内容,增加“妇幼保 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分类。

       5.在“H1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类下增增加小类“H114 心血管中心(说明:含心血管病研究所)”,主要依据是《中 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 (中央编办复字〔2018〕90 号)中关于国家心血管病中心主 要职责的描述。

       6.在“H1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类增加小类“H115 癌 症中心(说明:含肿瘤防治研究所)”,主要依据是《中央3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 (中央编办复字〔2018〕90 号)中关于国家癌症中心主要职 责的描述。

      7.在“P 其他卫生健康机构”大类下增加“P3 P300 健康体检中心”,主要依据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 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 号),具体参照健康体检中心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增加中类“P4 医疗辅助性 机构”,细分小类“P410 医学检验实验室”“P420 病理诊 断中心”“P430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说明:含心电中心)” “P440 血液透析中心”“P450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和 “P490 其他辅助类诊疗服务机构”,主要依据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 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6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 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 号)、《国家卫生计生4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 号)和《国家卫生 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 号)等内容。

       8.在“P9 其他卫生健康事业机构”中类下增加小类“P922 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P924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和“P92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要依据是主要依据 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 号)中关于试点范围 和主要建设内容的描述,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 90 号)中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要职责的描述。

       9.增加小类“P939 其他”说明内容:包括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药具管理中心、项目监管中心、国际交流中心、流动人口服务中 心、家庭健康中心等。

(三)修订内容。

        1.修订“D212 中医诊所”为“中医(综合)诊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部分规定,修订“中医诊所”为“中医(综 合)诊所”。

        2.修订“D500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说明内容:含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所,主要依据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 知》(国卫人口发〔2019〕58 号)中关于托幼机构设置要求 和托幼机构管理规范的描述部分内容。

        3.修订“H1 专科疾病防治院”为“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4.修订“J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修订小类“J100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说明内容:包括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病中心。

        6.修订“O2 健康教育站(中心)”原说明“包括卫生宣教馆”为“包括卫生宣教馆、卫生宣教中心”。

        7.修订“L400 劳动(职业、工业)卫生监督检验(监测 检测)所(站)”为“L400 职业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 所(站)”。

        8.修订“P 其他卫生机构”为“其他卫生事业机构”。   

        9.修订“P1 临床检验中心(所、站)”为“临床检验机 构”。

       10.修订“P9 其他卫生事业机构”为“其他卫生健康事 业机构”。

2020年8月5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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